現在先做三件事
- 先防第二次撞擊: 開警示燈,能安全移動的人先到不受車流威脅的位置。
- 先通報傷亡與危險: 受傷、受困、煙火或漏油打 119;事故報警打 110,國道可再打 1968。
- 再記錄與移車: 確認無人傷亡且車能行駛,才在安全下拍位置與痕跡,盡快移到不妨礙交通處。
不要為保留完美現場而讓人站在車道、車尾或彎道後方;人身安全比照片完整更前面。
常見問題
有人說脖子痛、頭暈或只是擦傷,可以先把人扶到路邊嗎?
先說答案: 先打 119,讓接線員評估。若沒有火、煙、車流即將撞上等立即危險,不要隨意拉扯或搬動傷者;若留在原地更危險,依 119 指示做必要移動並說明原因。
先提供的資訊
- 傷者有沒有反應、正常呼吸、出血或被夾住。
- 現場是否在車道、彎道、隧道,是否有煙火或油液。
- 可否從安全方向接近,以及來車是否正在逼近。
重要提醒: 「看起來沒事」不能排除傷勢;有人表示疼痛、暈眩或身體不適,就不要自行歸類成無人受傷事故。
無人受傷、車還能動,最少要拍什麼再移車?
先說答案: 在不走入車流的前提下,快速拍事故全景、車輛與標線相對位置、碰撞點及車牌;完成基本紀錄後,把車移到安全且不妨礙交通的位置,再補拍損傷細節。
拍照不是站位許可
- 從前後方向拍到兩車與道路標線,不需為角度走到危險處。
- 若手機、本人或拍攝位置會暴露在車流,就先移車並向警方說明。
- 保留行車紀錄器、時間、對方資料與通報紀錄。
重要提醒: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要求無人傷亡、車能行駛時儘速標繪移置;拍照或錄影可作為位置與痕跡紀錄,但不能延誤移車造成危險。
有人受傷時,車輛和現場完全不能動嗎?
先說答案: 原則上先救護、報警並保留現場,不任意移動車輛與痕跡;但人若正暴露在火勢、煙霧或持續車流威脅中,仍先處理立即生命危險,並把移動原因、原位置與通報內容交給警方。
不要做的事
- 不因怕責任就離開現場或只交換名片後走人。
- 不站在車尾、兩車之間或護欄缺口爭論責任。
- 不先清理碎片、擦掉痕跡或刪除影像。
重要提醒: 事故法律處置會依傷亡、道路、車輛位置與當事人同意而不同;110 的現場指示優先。
資料來源與最後更新
- 交通部法規檢索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(另開外部網站)
- 警政署: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修正說明(另開外部網站)
- 國道公路警察局:交通事故駕駛人因應措施(另開外部網站)
- 168 交通安全入口網:行車外出發生車禍意外時怎麼處理(另開外部網站)
- 本頁不判定肇事責任;「無人受傷」必須是現場確實無人表示傷勢或不適,不能由外觀猜測。
- 最後查核:2026-08-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