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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況不適合拿來處理?
言語不合、被瞪、想嚇退沒有正在侵害的人、危險過後報復,或拿刺激性實品試效果,都不符合「只為爭取離開」的用途。反覆出現的熟人、前伴侶或跟蹤問題,還要建立事件紀錄並找警方或 113 等保護資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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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外暴露後怎麼辦?
先離開暴露區,到新鮮空氣處,並依產品標示處理。一般健康參考包括皮膚用肥皂和清水清洗、眼睛以大量清水沖洗約 10–15 分鐘並取下隱形眼鏡;呼吸困難、胸部不適或症狀嚴重持續時打 119 或就醫,並提供產品標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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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法律目前能說到哪裡?
商品標示要求目前有明確公告,但不等於性能認證或使用免責。一般取得與持有沒有足夠依據把所有成分、容量與型式一律判成可或不可;日常攜帶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「無正當理由」等條件;實際使用則要看現在不法侵害、防衛目的、急迫性、必要性、方式與結果。
資料來源與最後更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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